《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广东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条例》和《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现状如何?
答:近年来,广东省个体工商户总数在整体基数较大的情况下,保持了持续较快增长势头。据统计,至2011年9月末,全省实有个体工商户(含港澳个体工商户)347.41万户,资金数额734.12亿元,比“十一五”起始的2005年末分别增长了52.77%、44.59%,户数和资金规模均为历史新高。多年来广东个体工商户户数一直稳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占全国总数的近十分之一。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为我省扩大就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达695.78万人,占全国总数的9.4%。
今年以来,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总体保持平稳增长势头。截至2011年9月底,全省实有个体工商户347.41万户,资金数额734.12亿元,比2010年末分别增长3.82%和7.46%,超过全年2.67%和4.97%的增长率,延续了多年来总体平稳增长的趋势。
二是新登记个体工商户较快增长,资金数额创下历史新高。今年前三个季度,全省新登记个体工商户48.59万户,资金数额128.32亿元,同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6.19%和12.80%。新登记户数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同期最高,资金数额则是历史同期新高。
三是新登记个体工商户行业分布较集中。新登记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分布较为集中,主要分布在批发零售业、制造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四大行业。今年前三个季度,全省新登记四大行业个体工商户分别为34.64万户、5.04万户、3.63万户、3.42万户,占总量的96.17%;新登记四大行业资金总额和从业人员总数分别为91.96亿元、109.79万人,分别占总数的85.56%和95.71%。在新登记的所有19个行业中,户均资金数额最高的是电力、燃气和水的供应业,户均资金114.78万元,远超全省个体工商户户均资金2.64万元的平均水平。
问:从您上述介绍可见《条例》和《办法》的出台影响面之大。能否介绍一下《条例》和《办法》与原有相关法规相比,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条例》和《办法》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后,从1987年至今“暂行”了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将被废止,这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新条例的实施将为广东347万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为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必将进一步发挥出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
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1)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2)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而《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3)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4)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主要包括:(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2)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3)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5)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问:您刚才提到允许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能否具体解释一下相关政策?
答:《条例》允许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为配合这一制度安排,《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实际上,我省早在2008年就开始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登记服务。2008年7月,我局出台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注册指导意见》(粤工商企字〔2008〕381号),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转型升级为企业,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申请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仍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担。工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提供登记上的便利,包括: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消防、环保、建筑工程等场地竣工验收审批文件等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升级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的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例如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三元食品零售商行”,企业登记机关查无同字号且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升级后名称可核准为“XX市三元食品零售商行有限公司”。
据统计,截至2011年9月底,全省共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23152户,涉及注册资金96.06亿元。
问:《条例》和《办法》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是为维护个体工商户所招用从业人员的权益,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今后我们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也将突出两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围绕营造“诚信为本,守信为荣,失信为耻”市场信用环境,加强行政指导,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个体工商户自律经营,实现法律约束与道德自律的良性互动。
问:对于上述有关的新规定,您有什么需要提醒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吗?
答:对于已经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有几点需要提醒经营者:
一是有关换照手续的办理。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法定登记事项有所调整,如取消资金数额、经营方式等事项。为此,《条例》实施后将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对旧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采取集中换发方式,即对2011年10月31日前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未到期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自愿换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可在办理变更登记、年度验照等手续时申请换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暂时性中止经营无需再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手续。《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取消了停业、复业的登记程序要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灵活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但仍需要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验照手续。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是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的,不再要求向原登记机关报备,由经营者直接向经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需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和向异地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的,经营者可直接向在经营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有关《条例》和《办法》实施后具体的办理要求,广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登陆广东省工商局门户网站www.gdgs.gov.cn查询和下载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和申请表格了解.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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