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困难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广东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的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化解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企业灵活经营、持续发展,以及社会资本的合理、最大化利用等具有积极意义。
问:办法出台将对企业生产经营有什么促进作用?
答: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困难。关于债权出资的社会呼声较高,不少企业提出债权出资的迫切需求。办法的出台对于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拓宽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稳定经济环境等将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鼓励扩大投资,促进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二是能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权益的渠道,盘活债权人的存量资产;三是有利于改善被投资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对其他债权人的偿付能力;四是有利于稳定经济环境,帮助困难企业减负,乃至重获新生。
问:哪些债权可以转为股权?
答:办法对公司债权转股权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即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权转股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是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另外,为控制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办法规定,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问:如何确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数额呢?
答:用于债权转股权的债权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以债权转股权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再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此外,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问:申请债权转为股权的,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关于债权转股权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或决定;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7、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7、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8、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具体提交材料、表格等可在各级工商管理机关门户网站查询和下载)
问:债权转股权的相关信息能否查询?
答:为保障公众及时、准确地获知公司债权转股权相关信息,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和违法行为处罚结果都必须依法予以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
问:对债权转股权的违法违规操作有什么罚则?
答:为规范债权转股权行为,办法还规定,对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处罚种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公司登记机关将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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