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不动产租赁服务,请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向其他个人以外出租不动产外,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州正展 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84992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瑶泉街5号山西大厦2号楼302室 手机(微信):13697404213 电话: 服务区域: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荔湾区,等全广州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