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解答(上)

作者:admin 日期:2016-02-29 14:26:51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2014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该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加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进一步促进产业升级,2015916,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这项举措对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要点解答如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企业的范围  

  一、所有企业均可以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吗? 

  答:是的。所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一是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12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11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企业在20141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六大行业企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可以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还有哪些? 

  答:六大行业企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除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外,还可以适用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一)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具体是指哪些? 

  答: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些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新兴产业。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具体见附表)。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六大行业或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答:六大行业或四个领域重点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使用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五、六大行业中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六大行业中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同时符合规定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80人(工业企业/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工业企业/其他企业)的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如何采取缩短年限方法加速折旧? 

  答: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七、什么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答: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限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申报  

  八、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实行“以表代备”,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优惠,无需另行填写备案表或附送其他纸质资料。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九、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答: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预缴申报时,企业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合理预估,先行实行。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十、办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企业实行了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预缴申报时,须同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及其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年度申报时,须同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在规定限期内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二)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报送相应报表,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企业留存备查。同时,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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