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否按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admin 日期:2015-02-02 10:54:21

问:我司准备在2013年跨省开设一间分支机构,请问是否按《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被废止。因此,跨省设立的总分机构应按上述文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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