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admin 日期:2015-01-27 20:31:58



1、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分配以前年度已完税的利润给外国企业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是否要征税? 

    

  广东国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商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商投资者的,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若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审批申请时,须填报提交什么数据? 

    

  广东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九条规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议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议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三)由税收协议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议待遇有关的其它数据。 

    

  3、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议待遇按规定须备案的,应填报提交什么数据? 

    

  广东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议待遇有关的其它数据。 

    

  4、某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非居民企业,该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国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如该股权转让行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经省局核准,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由出具税务证明改为到税务机关备案,对2013年9月1日前已经开始执行的合同如何处理? 

    

  广东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在2013年9月1日前已开始执行的合同,在公告生效前仍按旧办法处理(即需出具税务证明),在公告生效后按公告规定处理(即只需备案即可)。 

    

  6、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企业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是否要同时到所在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备案? 

    

  广东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办理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同样是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案例答疑: 

    

  1、某国内公司向美国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附带应用软件),除设备价款外,还支付了软件许可费(有合同,外商保留软件所有权,中方只有使用权),请问软件许可费是否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由中方为美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设备价款要不要代扣代缴美方的企业所得税? 

    

  广东国税: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器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器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计算器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由中方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方企业对外支付的设备价款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今年初,B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在我国未设立营业机构)签订了一份特许权使用协议,由该公司提供专利权,B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2012年3月15日分两次将特许权使用费以转帐形式支付给该公司。但6月初该公司与B公司协商,称由于资金周转上的困难,想让B公司将第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提前到6月底支付。如果B公司提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在什么时间代扣代缴所得税呢? 

    

  广东国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你公司提前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B公司应在6月底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代扣代缴单位不肯履行义务,要求境外公司自己交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境外单位是否可以把税款汇到税务机关的账户?如果税务机关不同意这样做,境外企业该如何纳税? 

    

  广东国税:如果境内单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代扣代缴单位不能随意不履行扣缴义务,并自行要求境外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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