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税处理差异知识集合

作者:admin 日期:2015-01-09 15:18:44
一、财务处理的目标
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要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财务状况的主要表现在资产负债表,具体指标有资产负债率、资产的构成情况、资金周转等情况;反映经营成果的主要表现在利润表,具体指标有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是历年累计数,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年初的未分配利润+全年实现的净利润。


二、收入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1、会计收入确认的准则规定,须同时满足: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强调商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并交付实物,注意货款、发票及提货单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强调交易是否完成,销售是否成立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强调收入金额能否合理估计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强调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强调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否合理估计


2、会计收入确认的具体实务操作:


①在现销方式下,若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购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应确认收入。


②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下,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


③在委托代销方式下,应于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


④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应以货物发出,并将发票账单等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购货方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却又出于促销等考虑,应暂缓确认收入,待进一步取得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很可能流入企业证据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⑤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在发出货物、取得购货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时,在发出商品,取得运输凭证时确认收入。


⑥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


⑦买主有退货权的试销售商品销售,企业应在买主正式接受商品时或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办理房产交付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在房产交付前收到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含按揭贷款)确认一项负债。


3、税法收入确认的税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收入: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清单当天。收到代销清单前收到货款的,为收到货款当天;发出代销商品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的,视同销售实现,在满180天当天确认收入;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增值税收入: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收入: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⑤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⑥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⑦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收入:①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③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④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点的例外情形:①为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取得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②税法要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这是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需要,纳税人只需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4、折扣、折让与退回


商业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当期冲减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金折扣: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5、售后回购


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确认负债,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


税务处理: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国税函【2008】875号)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上是作为了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6、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会计处理: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无法确定退货可能性的,退货期满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应当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7、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


会计处理:如果销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税务处理: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企业所得税:确认应税收入,缴纳税金。


8、售后租回业务


会计处理:(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有确凿证据表明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税务处理:按照销售、租赁两笔业务进行处理。国税函【2007】603号: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1)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2)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3)占有资产的权益。(4)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5)处置资产的权益。


9、特殊劳务交易


会计处理:①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销售商品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销售商品实现时确认收入。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③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④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⑦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⑧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财税[ 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致。
10、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会计处理:不管什么情况,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管是否在当期收取,一律确认为当期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在当期收取,也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19、20条】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的日期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2、违约金


违约金收入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成交后如果是卖方从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还应该缴纳增值税或者是营业税


三、涉税凭据问题


1、所得税前扣除——以票控税


国税发〔2008〕80号: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税发[2011]25号:查账、查案、查税必查票。


2、建筑安装工程发票注意事项


A:销售自产货物并施工—自产货物发票+工程发票


B:商贸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货物发票


C:建筑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工程发票


D:甲控:合同价包含材料——全额工程发票


E:甲供设备乙方安装:设备发票+工程发票


F:甲供材料乙方装饰:材料发票+工程发票


G:甲供材料,乙方建筑施工(装饰以外劳务):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全额纳税,净额开票)


四、其他问题:


1、不得抵扣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中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中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后,客户又索取发票。如何处理?


未开票收入实现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五、六栏“未开具发票”下申报纳税,当开具发票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开具发票栏目填列,再在“未开具发票”反冲销售收入。
3、关于购买名人字画、古玩、名贵树木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装饰门面、提升形象等需要,购买名人字画、古玩、黄金以及名贵树木花草等发生的支出,属于企业为获得未来收益所拥有或控制的非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应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其持有期间,相关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增值或减值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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