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工作的内容
1.由备案机关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上加盖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专用章;
2.建立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档案数据库。
二、备案对象
经纪人所聘用或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经纪人的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含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金融、保险、证券、电信和邮政行业由于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执业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规范进行了规定,有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管,因此,对这五个行业的经纪执业人员暂不进行备案。
三、管辖规定
由经纪人登记注册机关负责该经纪人的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工作。
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被聘用或者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照片两张(两寸)、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及解聘合同;
3.《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
五、备案程序
备案工作一般在经纪人登记注册时和每年年检(验照)时进行。各级市场合同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经纪人应办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而来办理的,应督促其依法办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部门在经纪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向经纪人发放《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告知书》、《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并告知其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日持已填写的《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到备案部门办理;对尚未办理备案的经纪人,年检部门应在年检(验照)时向经纪人发放《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告知书》、《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告知其到备案部门办理。
备案部门收到经纪人提交的《经纪执业人员备案表》后,对所提交的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材料符合《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当场核发加盖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专用章的《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对经纪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全的,责令经纪人补充齐备。《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合同监管部门备查;一份交经纪人;一份交由经纪人转经纪执业人员留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合同监管部门应根据经纪人的登记情况和《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的内容,建立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档案数据库。
六、办理期限
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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