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 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 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该优惠政策的 企业需办理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9〕87号)。 三、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 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 料。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执行。 六、应提供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 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 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 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 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 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 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复印件)。 七、办事程序: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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