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业务 » 常见问题

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发放使用规定

作者:admin 日期:2014-12-03 12:05:41
【标题】 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发放使用规定  
【颁布日期】1995.11.28
【实施日期】1995.11.28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内容】
  
全文
    根据《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商标代理工作的要求,现就《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发放、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发放范围:在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经商标局考核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员。
    二、适用范围: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应出示资格证书。
    三、制发机关:资格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制作发放。
    四、持证人应遵守的纪律:
    (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代理。
    (二)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三)不得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
    (四)不得以证谋私、徇私舞弊。
    (五)做到文明礼貌、廉洁公正。
    五、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商标代理组织对本组织内代理人的资格证书应予登记备案,统一制订管理办法。
    (二)持证人对资格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损毁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三)资格证书应每年到商标局进行一次注册。未经注册的资格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四)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五)对违反纪律的商标代理人,除收缴资格证书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调出商标代理组织,不再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应在调离商标代理组织时,由其所在商标代理组织收回资格证书并交还商标局。
    (七)商标代理组织应于每年年末将资格证书的发放、遗失、增补情况报商标局。

    (八)商标局将不定期对各商标代理组织的资格证书管理情况及持证人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注:以上信息由广州正展专业广州代理工商注册提供网址www.gzzzcw.cn 手机:(86)13697404213    电话:020-62991617,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地址: 广州越秀区三元里大道瑶泉街5号山西大厦2302室。如有相关问题,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