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批复广东省工商局,原则同意广东省扩大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地区,在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佛山市顺德区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批复中还进一步明确,试点地区根据改革实际,可以相应调整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实收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登记方式。这是继今年3月在全国首次批准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横琴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在广东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商事登记改革的关键时期给予的又一重要支持。
今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中,支持广东在深圳、珠海横琴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10月份,广东省工商局根据广东省推进商事登记改革的需要,专文呈报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批复支持,并将批复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既是对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支持和充分肯定,也确保了试点地区企业营业执照在异地不会再遭“冷遇”,为维护改革地区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批复,我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地区企业的部分登记事项在营业执照可作特殊调整:(1)在“住所”登记事项上,可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企业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以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可以载明营业场所地址;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2)在“实收资本”登记事项上,可在栏载明“人民币零元[本地区(如珠海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字样;而对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实收资本登记(备案)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3)在“经营范围”登记事项上,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企业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目前,广东省工商局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进行商事登记改革的政策绩效评估,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过程遇到的问题,为全省乃至全国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创新创造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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