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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局进一步调整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

作者:admin 日期:2014-11-20 14:23:29

日前,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强化企业属地登记管理,广东省工商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及有关规定,向全省工商系统下发了《关于调整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下放省级企业登记管辖权。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下放的企业登记管辖事权包括原由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外,上述企业(含其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登记管辖。原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上述类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迁移登记。中新广州知识城、深汕特别合作区等行使地级市管理权限的区域所在地工商局,可根据省有关授权文件参照《通知》执行,并可参照《关于授权开展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外企字〔2009〕475号)向省工商局申请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权。经此次调整后,省级企业登记管辖权凡是可以下放的已经全部下放。

《通知》特别明确,申请按照《通知》办理迁移登记的企业,无需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迁入申请,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迁移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将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及时接收企业迁移档案,高效办结企业迁入登记手续。

此次调整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是省工商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省工商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通知》要求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制度,严格履职,认真做好企业登记管辖权调整下放后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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