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软件公司增值税退税税务筹划

作者:admin 日期:2014-11-18 16:33:11

税务筹划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 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 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 三规定: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 减半”。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即 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 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 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 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 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 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 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 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税务筹划的思路

如何使用增值税退税款,对缴纳企业所得 税有着直接的影响。财税〔2012〕27号 文件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 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为企 业留下了选择余地,从而提供了企业所得 税筹划空间。软件企业应综合考虑是否处 于优惠期、处于何种优惠期、研发项目能 否享受加计扣除等情况,对退税款的用途 做出合理安排,以求最大限度节省企业所 得税。(为方便起见,设定用于扩大再生 产就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00万 元,购置10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 折旧法,折旧年限10年,则每年平均的10 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等效于未来10年中每 年多计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用于产品研发,则不允许列入研发费 用。当研发项目可以据实扣除时,等效于 多计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当研发项目 可以加计扣除时,等效于多计150万元应 纳税所得额。

一、当“两税三减半”优惠已结束时,首选 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意味着未来 10年每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2.5(万 元);10年共计多缴纳所得税25万元。

选择2、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 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 100×25%=25(万元);

选择3、用于加计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 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 150×25%=37.5(万元);

虽然选择1与选择2总计缴纳所得税数额相 等,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选择1优 于选择2。

二、当处于“三减半”优惠期时,首选用于 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1年,意味着未来 10年中,前3年多缴纳所得税 10×25%÷2×3=3.75(万元);后7年多缴 纳所得税10×25%×7=17.5(万元);合计 3.75 17.5=21.25(万元);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2年,则多缴纳所 得税10×25%÷2×2 10×25%×8=22.5(万 元);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3年,则多缴纳所 得税10×25%÷2×1 10×25%×9=23.75(万 元);

选择2、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 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 100×25%=12.5(万元);

选择3、用于加计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 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 150×25%÷2=18.75(万元);

三、当处于免征优惠期时,首选用于产品 研发: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处于免征优惠期第1年,意味着未来 10年中,前2年免征期无实质影响,第3~ 5年多缴纳所得税10×25%÷2×3=3.75(万 元);第6~10年多缴纳所得税 10×25%×5=12.5(万元);合计 3.75 12.5=16.25(万元);

如果处于免征优惠期第2年,则多缴纳所 得税 0×1 10×25%÷2×3 10×25%×6=18.75(万 元);

选择2、用于产品研发——产品研发项目是 据实扣除项目还是加计扣除项目没有实质 区别。因为当年免征所得税,不管税前扣 除多少,所得税额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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