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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要留意注册资本的问题

作者:admin 日期:2021-04-11 08:02:33

广州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要留意注册资本的问题,所谓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

  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取消了之前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本实缴制时,公司股东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只可以分期,但必须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额足额打到公司的账户里,且注册资本是需要通过验资报告的。在此制度下注册公司时,股东都清楚知道注册公司时短期内必须投入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到公司,所以基本不会刻意把注册资本定的很高,更多的会依据实际出资能力量力而行。

  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在设立之初先确定一个注册资本金额,但股东不需要立刻实际缴纳,只需要将出资期限,出资方式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可。注册资本除特殊行业外金额不受限制,理论上1元公司也可以成立,且金额最高无上限。缴纳期限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该规定发布的初衷在于降低开设公司的门槛,促进经济的活跃,提高大众的创业热情和资本的使用效率。但同时,该规定也让不少的创业者对注册资本产生了很多错误的认知。

 一、 创业者对注册资本认知的常见误区

  1.注册资本认缴制了,所以注册资本不用缴了?

  很多创业者认为,注册资本,只是记录在工商登记上的一个数字,且可以约定20年,30年,甚至长期,只要不超过经营期限即可。所以在实际经营中,只需要按照实际需要缴纳即可,不一定非要缴纳,甚至有创业者经营几年了,没有缴纳过任何注册资本,均是采用股东借款给公司经营的。

  但事实上,注册资本认缴制,只是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但并不代表不用缴纳。公司注册认缴制≠不用缴付注册资金。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还是需要及时缴纳的。

  2. 注册资本金额越高越好,反正是认缴的,多写一些也无妨?

  有不少创业者认为,注册资本金额高点好,这样可以彰显公司的实力,反正也是认缴的。而且公司对外宣传过程中也不说这个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注册资本高,说明公司的实力特别雄厚,这样生意比较容易谈成!

  乍一听,特别有道理,但实际上公司的实力和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也许公司实际负债累累一文不值;而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十万元的创业公司,估值可能达到一个亿。

  生意能否谈成,公司价值如何,最终还是要看公司综合实力。合作对象,尤其是投资人,更看重的公司运营能力、管理能力、项目经营能力,产品的优劣等,而并非那么注重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小。

  3. 注册资本写高了无所谓,可以用专利等非货币资产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确有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于是,很多创业者在注册资本中设置非货币资产出资,比如自己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还有以实物出资等。我曾有一个客户,一人公司注册资本200万,股东个人的专利评估成200万,直接作为股东出资,实缴现金出资为0。这样的情况,这个股东其实反而存在很大风险。

  首先,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作价,支付高额的评估费,其次需要财产转移,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再次,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最后,若公司新三板上市或主板上市等,发现评估不实如虚高,还需要进行调整,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或货币替换,且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中负债了或者对外做担保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是不是以公司现有资产为限承担责任?以已经缴纳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

  有个互联网科技公司,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元,实际缴纳100万元,公司经营半年因经营不善100万元用完了,还对外欠债300万元,于是股东想是不是公司是有限责任,以现有资产清偿?或者说以已经缴纳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债权人可以股东没有实缴为由,要求公司的股东来履行认缴额度内的一个偿还责任。

  《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破产时股东出资可以加速到期。

  因此,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时,并不能机械理解以有限责任为限,法律上可以刺破公司面纱,由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仍有义务按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所以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公司的股东仍应当在300万元内补足注册资本,返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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