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报税之发票抬头税号开错了要怎样改回来

作者:admin 日期:2021-02-28 20:58:08
记账报税之发票抬头税号开错了要怎样改回来?
一、错误开具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如为当月开具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人力资源许可证办理,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 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 注:1、开具的普通发票已跨月则应收回所有联次作冲红处理。2、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处理应作冲红处理。)

二、错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广州税务申报,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如已跨月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花都公司注册,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因此,请您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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