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中秋节前外购了月饼礼盒向员工和客户派发,请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您公司在中秋节前外购月饼礼盒向员工和客户派发,应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和交际应酬消费,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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