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业务 » 常见问题

请问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能否继续抵扣?

作者:admin 日期:2016-11-12 14:08:59

问:请问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能否继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继续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抵扣。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