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务方法(广州代办执照)

作者:admin 日期:2016-01-13 14:54:55


1.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广州代办执照)

  问:有两家公司,其中一家是员工集资出资设立的,现在要把这个员工持股的企业转让给我公司,那么员工把股权转让给我公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想让这个企业先分配再转让,先把分配的股利计入"应付股利",那么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税,还是在支付时?

  答: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判定观点不同,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如果按"权责发生制",那么应付未付的股息、红利应判定为有所得,就应在作出分配个人名下的会计处理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按"收付实现制",那么,应付未付的股息不能判定为"有所得",自然就不发生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部分所得的扣缴义务,第八条规定: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条规定中所说的支付,其表现形式可以为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股息分配不会那么顺畅。比如,虽然股东大会已经作出了分配股息、红利的决定,但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为了避免支付股息、红利所要代扣的巨额个人所得税,故意拖延不支付。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说,公司应支付的股息、红利已经成为一种负债,股东已经有了所有权,因此,即使暂时没有实际支付,也应全额计算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这一判定,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为纳税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未分配到个人名下,但将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视同其个人收入实现。

  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来看,个人所得的判定原则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收到款项时才有所得,实际支付时才有扣缴义务,虽然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或省级税务机关下发的文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级次极低,并不能对抗《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且这类规定更多的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出发,是为了保证税款不被漏掉,而有意从时间和范围上扩大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那么,面对这个没有定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会有不同解读和执行标准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事前与当地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在了解当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意见后再选择合适和分配和税务处理的方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2.销售促销,买房子赠送冰箱,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广州代办执照)

  问:我公司在销售促销中,买房子赠送客户冰箱,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买房子赠给客户冰箱,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收购异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代扣代缴地点在哪里(广州代办执照)

  问:我公司是在西安的企业,在新疆收购了一个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那么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西安还是新疆?

  答: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新疆。

  具体依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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