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委托出口业务,是否需要申请和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因此,公司上述委托出口业务,不需要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广州正展 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84992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瑶泉街5号山西大厦2号楼302室 手机(微信):13697404213 电话: 服务区域: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荔湾区,等全广州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