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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信息的通告

作者:admin 日期:2015-04-11 20:44:5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信息的通告
  穗工商管〔2015〕19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现将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2月1日起,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按照《广州市工商局关于提交2014年度报告和公示企业信息的指引》,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企业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自行录入公示的上述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gdgs.gov.cn/)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i.gz.gov.cn;http://www.gzonline.gov.cn/cri)向社会公示,其真实性和及时性由企业负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及时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市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四、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抽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五、企业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照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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