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方案

作者:admin 日期:2015-03-07 08:5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该集团所属企业捐赠用于汶川大地震救助,且通过该县民政局渠道捐赠,完全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属于公益性捐赠。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集团所属企业的捐赠在不超过2008年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62号文《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二)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根据该文件精神,该集团所属企业用于抗震救灾捐赠没有特殊规定,仍然执行公益性捐赠12%的扣除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制定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由甲企业单独捐赠
  1. 准予扣除标准120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 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
  准予扣除标准=1 000万元×12%=120万元
  2. 不准扣除部分80万元
  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准扣除部分=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
  3. 增加的税务负担20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税务负担20万元。
  增加的税务负担=80万元×25%=20万元
  甲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0万元。
  方案二:由乙企业单独捐赠
  1. 准予扣除标准96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
  准予扣除标准=800万元×12%=96万元
  2. 不准扣除部分104万元
  公益性捐赠96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准扣除部分=200万元-96万元=104万元
  3. 增加的税务负担26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4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税务负担26万元。
  增加的税务负担=104万元×25%=26万元
  乙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6万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业共同捐赠
  (一)甲企业在准予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乙企业捐赠
  1. 甲企业捐赠120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2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 乙企业捐赠80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8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二)乙企业在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甲企业捐赠
  1. 乙企业捐赠96万元
  2008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96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 甲企业捐赠104万元
  2008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04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三)甲、乙企业在各自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且双方捐赠的数额合计为200万元,也不会增加集团的税务负担,道理同上。
  根据以上分析:方案一,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0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二,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6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三,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不需负担任何所得税。显而易见,方案三对该集团来说,无疑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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