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作者:admin 日期:2015-02-22 09:37:51

问题:我想问一下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提示: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同在一个城市(如:长春市)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