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如何认定

作者:admin 日期:2015-02-16 10:33:27

问题:你好:我公司在2000-2002年间所开发的住宅一直销售至今,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约占95%。在土地增值税汇算时,1、依据对大地税函{2008}188号文件及附件1的理解,我认为:在2005年12月31日前所销售的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仅以单价为标准划分是否普通住宅,不需考虑其他因素。另有说法: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从开始就认定为非普通住宅。那种观点正确?2、如果在2006年1月1日后容积率大于1.0,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但单价不够对应级地标准又如何认定?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1999年10月22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价格标准,并无其他标准。但如你单位开发的项目是别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2006年之后的普通住宅标准为“容积率大于1.0,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单价小于价格标准”三项条件同时满足,如其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超过标准,不能视为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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