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可否申请退回第一季度预缴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因此,您公司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均须在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注:以上信息由广州正展专业广州工商注册提供,网址:http://www.gzzzcw.cn手机:(86)13697404213 电话:020-62991617,QQ:,地址: 广州越秀区三元里大道瑶泉街5号山西大厦2302室。如有相关问题,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广州正展 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84992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瑶泉街5号山西大厦2号楼302室 手机(微信):13697404213 电话: 服务区域: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荔湾区,等全广州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