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在第一、二季预缴时已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司在第三季度时发生亏损,现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请问需要做更正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因此,您公司多缴的税额可以在以后季(月)度申报时抵减,不需要更正前期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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