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租赁业两种计税方法并用有风险

作者:admin 日期:2015-01-14 17:50:09

政策

国家允许两种计税方法并用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同一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式。

这其实也是考虑到纳税人在8月1日之前购置的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因当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却要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导致税负畸高。

规定称,一般纳税人以8月1日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出租,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征收率计税。

不过,有两点需要提醒:一是并用两种计税方式的话,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17%的税率;第二是,纳税人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河南省祥瑞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程凌云认为,在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增值率为18%时,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基本持平。

分析

两种计税方法并用潜藏风险

对于“两种计税方式并用”,税务师们认为,这里头是潜藏税务风险的。

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简易计税方式的征收率只有3%,二者相差14%。

巨大的差异,意味着巨大的利益诱惑。

“把本应按17%税率征收的收入计入到了按3%征收率征收的收入中。毕竟,仅从合同或财务账面上,判定哪笔收入归属于哪台设备,是有难度的。但这却明显是利用虚假账目来逃税的行为,一旦税务机关查实,必将受到处罚。”河南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陈俊岭说。

目前,有些学者建议为避免届时税务部门和企业发生争议,最好分立公司。但陈俊岭认为,分立公司不一定现实。一是分立之后你是否还会考虑把其中一个或全部公司做成小规模纳税人?你的财务管理成本等各项费用是否会增加从而得不偿失?二是因为节税并不是企业的核心目标,把公司做强、争取更多的业务从而获得更大的盈利才是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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