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注册方面的市场登记管理指南
作者:admin 日期:2015-01-12 19:08:50
一、市场登记的范围
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均应进行市场登记;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也要进行市场登记。
(一)消费品市场应有50个摊位以上;生产资料市场应有若干个卖方企业进场;
(二)季节性市场每年连续交易三个月以上;
(三)常年进行交易的早市、夜市。名为“市场”,实为独家经营的商场,不应登记为市场。
二、市场开办的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三、市场登记的管辖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办市场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分级管理。
(一)县(区)级及其县(区)级以下机构、企业、事业、街道办事处、村镇等单位开办市场,由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
(二)地市级单位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
(三)省级单位、中央驻穗单位、外省驻穗单位其及所属单位开办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
(四)联办市场由与主办方隶属关系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场审批登记。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开办的市场由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所管辖的市场。未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越权办理市场开办审批登记。
(七)关系重大、特种行业的市场,应有事前审批。
四、市场开办的条件
市场开办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市场申办应提交的文件:
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
(二)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五)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市场文件;
(六)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七)其他: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办协议书、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市场建设图纸、资金信用证明等。
新市场竣工后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八)市场工程验收质量合格证明;
(九)公安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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