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5年地方各税申报缴纳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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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按月) |
营业税 (按季) |
个人所得税 (按月) |
个人所得税 (按季) |
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期) |
企业所得税 (按月) |
企业所得税 (按季) |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
车船税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资源税 |
一月 |
1日—19日 |
1日—19日 |
1日—19日 |
1日—19日 |
1、30日内的: 1月1日-1月30日 2、3个月内的: 1月1日-3月31日 |
1日—19日 |
1日—19日 |
1月1日-5月31日 |
1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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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3日 |
二月 |
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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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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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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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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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
1日—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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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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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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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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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
1日—20日 |
1日—20日 |
1日—20日 |
1日—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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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20日 |
1日—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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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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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
1日—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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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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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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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6月3日 |
1日—6月3日 |
1日-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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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
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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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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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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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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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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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5日 |
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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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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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 |
1日—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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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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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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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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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
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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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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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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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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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
1日—22日 |
1日—22日 |
1日—22日 |
1日—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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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22日 |
1日—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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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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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
1日—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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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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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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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30日 |
1日—30日 |
1日-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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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
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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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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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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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0日 |
注:1、采用委托银行划款的定期定额户需在三、六、九、十二月的8日前将应纳税款存入税款预储账户,逾期需到主管地税局申报纳税。
2、营业税附征税费、土地增值税、国税附税及实行汇总缴纳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印花税,征期同营业税。
3、金融业(银行)的营业税按季申报。
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
(1)特殊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年终一次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取得所得应纳的税款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
(2)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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