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近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台《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
该规则明确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广州红盾信息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的相关情形。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二是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三是经查实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四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五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该规则还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的企管部门(内设机构)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一是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的。二是因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交工商所出具的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的。三是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四是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更正其公示信息的。
此外,该规则明确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的,不得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广州红盾信息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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