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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4-12-03 11:58:18
【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7.09.04
【实施日期】1987.09.04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委会
【内容】
  
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发〔1986〕64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商标用字规范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简化字应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
    二、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隶书、草书,一般用简化字书写。
    三、商标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四、商标加注汉语拼音的,必须以普通话为标准,分词连写,拼写应当准确,字母书写应当正确。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使用繁体字已久并进入了国际市场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六、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人向我申请注册商标的,用简化字,但也可以用繁体字。
    七、用老字号作商标,其中有繁体字的,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通知第一条有抵触并不在第五、六、七条之列的,在有效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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