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业务 » 常见问题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关于工商业户牌号不得以本国及外国国名命名的决定

作者:admin 日期:2014-12-02 11:22:21
【法规名称】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关于工商业户牌号不得以本国及外国国名命名的决定
【颁布部门】政务院财经委
【颁布时间】19501019
【实施时间】19501019
【正    文】
    贸易部:

    一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报告及附件均悉。关于工商业户牌号不得以本国及外国国名或类似国名命名,请统一决定一案,兹核定如下:

    (一)以“中华”或“中国”字样作为牌号者,准许使用。

    (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名为牌号者,应予禁止。

    (三)使用“联合国”全名为牌号者,亦应禁止。

    (四)使用外国国名为牌号,如有淆乱购买人视听,或对于政治上有不良影响者,亦应由地方主管工商行政机关视其具体情况,予以纠正。

    以上各项,希转行遵照。


注:以上信息由广州正展专业广州代理工商注册提供网址www.gzzzcw.cn 手机:(86)13697404213    电话:020-62991617,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地址: 广州越秀区三元里大道瑶泉街5号山西大厦2302室。如有相关问题,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