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处理

作者:admin 日期:2014-11-19 10:31:55

“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是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笔者在企业股权转让检查中,发现大量企业存在不合理转让股权行为,如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下面就此税务处理予以介绍。

一、无偿转让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公司(三者都是居民企业,下同)。
(一)转让方(A公司)的处理
1、会计处理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
2、税务处理
由于无偿转让,A公司产生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损失,但这笔股权转让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 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因此,A公司无偿赠送产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二)受让方(C公司)的处理
1、会计处理
C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
贷:资本公积1000
2、税务处理
笔者认为,受让方有两种税务处理方法,一是立即纳税法,二是延迟纳税法。
(1)立即纳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 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C公司无偿受让A公司持有的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若次年C公司将该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0-1000)×2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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